发布日期:2024/6/15 11:05:56 访问次数:344
作为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在增值税税前进行进项抵扣的,但是特殊情形除外,一旦出现不符合抵扣的情形,这些进项专票是需要做进项转出的,今天我们就一起总结一下进项税金不予抵扣需要转出的几种情形。
情形一: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
非正常损失指的是生产、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,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等损失。
正常损失,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,也就是合理损耗。
情形二:货物用途发生改变
货物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将用途改为用于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或者业务招待,则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
情形三:货物不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
增值税非应税项目,就是我们常说的适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、增值税简易征收项目。
综上:一旦发生以上三类情形的,进项税金就应该在当期做好税金的转出;企业同时存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、简易项目和一般项目的,企业会计还应该分开独立核算,以便可以区分开不同项目下取得发票的适用情形,如果不做分项单独核算的,税务机关极有可能会根据收入占比进行发票归类,以此作为进项税金转出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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